良庆区招商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3
良庆区将充分利用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相关优惠政策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及广西区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决定的优惠政策,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为中外客商营造最理想的投资置业环境。
一、对设在广西区内的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人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二、设在厂西区内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等重点产业的工业(加工)企业、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当年主营业务收人占企业全部收入的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主营业务占企业全部收入不足70%的,仍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有色金属、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企业等重点产业的企业、广西支持高新技术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和农产品加工、旅游资源开发及设在广西的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制糖、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企业、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在广西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内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和广西支持的产业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
六、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广西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七、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凡符合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同时又符合减半征收条件的,可在减按15%税率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广西按此规定执行,实施三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